该解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民法规范专门出台的唯一一个立法解释。
在规范适用过程中,通过对规范进行合宪性解释,使其符合宪法规范和价值,避免法条在适用上的违宪,[22]是规范性文件合宪性控制的一个重要渠道。在被提请审查的范围上,解释和规定型司法解释显然应纳入提请审查范围,决定型司法解释没有实质解释内容,无需纳入审查范围。
一起成年大学生起诉父亲的抚养费纠纷案曾经引发社会关注。该意见虽未明确指出所解释的条文,但不难判断,其亦指向《婚姻法》第21条。2005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通过《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首先,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3款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并不能推论出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结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采纳了不能独立生活这一不确定法律概念。
在相关案件审理中,是否存在就该条逐级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乃至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的可行性?经由案件请示制度,由审理法院层报最高人民法院,以批复的形式作出司法解释,就个案中如何理解《婚姻法》第21条以及《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具有可行性。此外,早年间,最高人民法院曾针对下级法院的请示作出司法答复后,就答复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以法律询问答复的方式肯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答复。如有人提出将人工智能归入法人范畴,可以成为新型法人型民事主体——电子法人张志坚:《论人工智能的电子法人地位》,载《现代法学》2019年第5期,第82页。
故而,施瓦布才这样界定法人:法人是这样一种组织,它能够成为所有可设想的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并且其法律人格同其成员的法律人格完全分离。因而,它们只能作为法律的客体而存在,任何时候都成为不了法律主体。人不是神,他不可能亦不需要制造出真正全面具备类人性智能的人工智能。由此引发的法律争议依然只能追究到人工智能背后的人工。
懂运算、会学习,确实是意志得以形成的一个因素,但它绝不是意志养成的充分且必要条件,更非意志本身。何谓目的性存在,这的确是个不易回答的哲学难题。
另外,人类的心智何其丰富,我们还需要与其工作方式相关的良好心理/计算理论。在人格方面法人与自然人一样,都是自其成立和出生时就取得人格,但在权利能力方面,他们两者就不一样了,法人必须在其成立之时就具备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权利能力,但刚出生的自然人即婴儿就不可能拥有权利能力,因而法律为之设置了代理制度。……个人作为团体成员有另一种身份,而且,即使该团体只剩下他一人,该身份也不同其人格相混淆[意]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2-53页。质言之,像组成它的成员——自然人一样,法人同样是一种目的性存在物,属于人格人范畴,是名副其实的法律主体。
准此以观,人类最明智的选择是且只能是,任何人工智能的研究和制造,必须以无(智)力对人类说不为限,超越此等限度的人工智能必须被严厉禁止,就像禁止对人实施基因编辑一样。[俄]伊·亚·伊林:《法律意识的实质》,徐晓晴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5-176页。如此一来,人类制造人工智能不就相当于打开了一个潘多拉魔盒吗?种种凶险与灾难不就随之降临到人类身上吗?这不就是人类聪明反被聪明误吗?想想此等后果,真叫人不寒而栗。不懂得自律的人必将使自己深陷原始欲望的泥淖,从而失去自我目的性。
说人格人之外的存在物如动物和人工智能可以成为法律主体,就像说动物之间或人工智能之间也存在婚姻一样不可思议。人类要制造会说谎的人工智能,基本不可能。
与此同时,自律也是为目的服务的,它意在避免偏离目的路线或更好地达成目的。其中,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问题争议尤为激烈,备受关注。
尽管人工智能具有深度学习能力,但它的出生与死亡都取决于人类,它自身对此没有任何发言权,任何时候它都不是一种目的性存在物。意大利当代著名哲学家阿甘本说:在我们的文化中,支配着所有其他冲突的最关键的政治冲突,就是人的动物性和人性之间的冲突。此等法人工具论值得商榷。假如人工智能都可以被认定为一种目的性存在物,具有多方面智力的动物就更是一种目的性存在物了。法律要从书本走向生活,由死法变为活法,就不能没有可以理解和适用法律的法律主体。因为自律本身也是一种意志,而且是那种经过理性反思后的、旨在抑制本能冲动和意气用事的纠偏性意志。
事实上,最先进的机器人是飞机。人们很少把飞机看做机器人,但它是货真价实的机器人:它能自主完成从起飞到降落的大部分动作。
一旦人工智能确实具有各方面的认知能力和自由意志,是一种名实相副的人格人,足以作为法律主体而存在,那人类社会必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巨大挑战,甚至整个世界秩序都将因此而被迫推倒重来。非洲习惯法可以没有困难地给予土地以权利和义务,正像印度法没有困难地给予非正统的受崇拜的神,或佛教法给予动物以权利和义务一样。
(一)人工智能不具有心理认知意义上的意志 具有深度学习能力的人工智能,确实很容易被人误以为它拥有自己的意志。请问有谁会说,飞机具有自己的意志?而又有谁敢断言,飞机不属于人工智能? ‘意识和‘思想的功能在于它们能使我们针对时空中遥远的东西而作出行动,即使那种东西当前并没有刺激我们的感官。
法人能够做到自律,根源还在于人本身带有自律的基因。质言之,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的人工智能,可以且一定会对人类说不,就像孩子成年后对父母说不一样。是故,法人的义务与权利不是人的义务与权利,此点不是先天排斥的,相反,它们是先天并存的,而且其并存属于一种普遍现象。而知其所以然的最好方式,当然是从分析法律主体这个概念入手。
机器人乃是人工智能的杰出代表,机器人尚且毫无道德宗教意识和善恶观念,其他的人工智能就更是等而下之了。许中缘:《论智能机器人的工具性人格》,载《法学评论》2018年第5期,第158页。
[德]哈里·韦斯特曼、哈尔姆·彼得·韦斯特曼:《德国民法基本概念》(第16版),张定军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7页。身为活法的法律,其实是个动态的运作过程。
当我们说法人是拟制的法律主体时,别忘了一个基本的社会事实,即作为一种组织体,法人存在的历史比法律及法律上的法人制度悠久得多。毕竟,贪污腐败现象在私法人中同样俯拾皆是。
人类社会之所以会出现法人这种组织体,是因为人只有联合起来才能获得自由——人之生命意义的最高原则。(二)法人自身具有目的性 作为一种有意志的人之集合组织体,法人具有自身的目的性,它绝不是漫不经心的随机生成物。[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杨、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3页。世上萬物中,只有人是不由外在现成的规定所决定的,而是自己把自己造成的存在。
(二)法律上的人就是一种人格人 作为法律主体的法律上的人究竟有何特征呢?本文以为,法律上的人就是一种人格人。意志是主体的核心和灵魂。
尽管某些动物和法人一样具有意识,但并未见到哪个动物权利主义者主张动物享有姓名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利,动物权利主义者认为否认哺乳动物具有意识或精神生活是人类沙文主义的表现。因为真正的法律主体决不只是单纯的守法者,他们可以且应当参与立法,成为货真价实的立法者。
(三)法律主体乃是承载法的人格人 以上分析表明,法律主体就是人格人,且只有人格人才能成为法律主体。法律上的人即规范人的存在形式,就表现为人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离开义务和权利,就无所谓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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